就医指南
医保报销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门诊统筹

包头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

注:

1、我院属于一级医疗机构,正常参保患者可享受挂号费80%报销,请您挂号时出示电子医保凭证或医保卡(该政策只适用于线下窗口挂号渠道);
2、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部分基金不得抵年度内持卡人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累计起付线。
3、待遇等待期、住院期间、已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在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4、区内异地就医人员,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之后,在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 卡等有效凭证进行结算。支付范围按照就医地医保目录,支付比例按参保地政策执行。特殊情况未能在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期持相关票据及费用明细就近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支付目录和比例按我市政策执行。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待遇享受范围所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文革、离休除外)。
6、取消原城镇职工住院前7日门诊费用、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女职工生育妊娠期间门诊检查费用的报销政策。
7、包头市城镇职工患者在办理门诊缴费时须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缴费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也需划医保账户,否则不能累计统算。